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若干监管政策规制问题的探讨(9)
3.1推进产业的转型升级
推进中药材种植和产地加工规模化、集约化,引导GAP种植和建设中药材产地加工基地,加快改变中药材分散、粗放的种植和加工现状。鼓励有条件的中药材经营企业、中药饮片与制药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大宗药材产区设立中药材收购站,特别是推动中药饮片生产“产地初加工+饮片加工”的一体化和集约化。
3.2建立官方统一的中药材质量和流通追溯系统
依据新药品法第十二条,同步建立中药材追溯标准、规范和信息追溯系统,将中药材种植、采集、产地初加工、流通等整个产业链信息均纳入追溯系统,做到溯源清晰、责任明确。
3.3加快启动部分中药材审批管理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2016年国务院第666号令修订)第三十九条提出:“国家鼓励培育中药材。对集中规模化栽培养殖、质量可以控制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中药材品种,实行批准文号管理。”但2000年版《药品管理法》实施以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批准文号管理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笔者认为,批准文号管理应当以质量风险为导向,尽快将医疗用毒性中药材、产地加工工艺复杂及市场抽验不合格率高企的品种优先纳入管理目录,再以文号管理(审批管理)反推集中规模化栽培养殖和质量控制水平的提升。
3.4推进中药材立法工作
中药材是中医药产业质量安全的源头。鉴于中药材管理职能部门较多,行业秩序混乱,建议国务院依照《药品管理法》《中医药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出台《中药材监督管理条例》,推进产业政策和监管制度的具体化、法制化,提升中药材质量安全法律保障水平。
三、中药材与中药饮片的界定
国家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实行不同的监管制度。但是,当前药事法规没有对中药材与中药饮片给予明确定义,监管实践中对两者的界定缺少统一、清晰的认识,因而经常引起争议和混乱。2005年时,笔者曾撰写《中药材与中药饮片的界定及监管探讨》一文,提出临床意义上的饮片概念和监管意义上的饮片概念[3],试图给日常监管划出便于操作的边界。所谓临床意义上的中药饮片,笔者定义为“在中医药理论的指导下,可直接用于调配或制剂的中药材及中药材的加工炮制品。”依照这个概念,中药材与中药饮片并非没有交集,中药饮片除包括中药材经切制、炮炙的加工品外,还存在大量的原形药材饮片(所谓原形药材饮片,是指药材形态和饮片形态完全一致的中药品种,如生蒲黄、菊花、枸杞、全蝎等,无需经过特殊的加工处理(或者只需洁净去杂质等)即可符合临床调配或制剂生产的需要)。这类品种实际上是同形态双身份,在临床调配或投料生产的时候视为饮片,但流通过程中却多以中药材身份出现,不适宜以中药饮片政策加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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