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若干监管政策规制问题的探讨(16)

时间:2019-12-02 11:36    来源:未知    点击:

  比如,2010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关于中药饮片炮制规范适用范围的复函》(食药监注函〔2010〕46号)中强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管部门制定、颁布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仅适用于本辖区内中药饮片的生产、销售和检验等。”2012年江苏省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中药饮片质量监管的通知》(苏食药监通〔2012〕327号)中要求:“凡在我省市场上销售的中药材及饮片,必须符合《中国药典》(2010年版)或《江苏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购进、销售和使用。”2017年广州市《关于中药饮片炮制规范适用范围的复函》(穗食药监药函〔2017〕65号)也指出:“广州市内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不得生产外省标准的中药饮片;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销售和购用外省标准的中药饮片。”

  这样的规定有其现实的考量。因为各地地方药材标准和饮片炮制规范收载的品种,存在基原和药用部位、药用习惯的差异,存在“同名异物、同物异名”的现象;各省由于本地中医用药特点和临床医生需要,中药饮片存在地方特色的炮制规格和工艺要求,存在“一药多法、各地各法”的现象。若不加以地区性限制,易造成用药混淆影响临床的安全和疗效。但是事实上,很大一部分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地方品种多年来都已在跨地域使用乃至全国性大流通,比对政策规定监管力度呈现“明紧实松”的态势。

  近年来,少数省份对地方品种跨省域流通出现了更加包容的态度。2014年湖北省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质量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鄂食药监文〔2014〕67号):“凡在我省市场销售的中药饮片,必须符合《中国药典》(2010年版)或《湖北省中药材质量标准》(2009年版)、《湖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9年版)等法定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上述标准规范中未收载的,必须符合相应省份制定的标准和规范。”2017年江苏省在《关于中药饮片流通监管有关问题的批复》(苏食药监药通函〔2017〕324号)中表述了与2012年截然不同的态度:“在《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中,没有禁止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依照本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生产的中药饮片向其他省份销售的规定。因此,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对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按照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当地省级炮制规范生产的合格中药饮片可以在省内外销售。”

  “无规矩不成方圆”。对地方标准品种的监管态度各执一词,已经常导致无可适从的局面。下文笔者将其分解为两个问题论述。

  3.1饮片厂能否按照其他省份的炮制规范生产中药饮片

  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准则,更好地发挥规模企业的资源优势,不应当禁止中药饮片地方品种(品规)跨省域生产。安徽省在2017年《关于药品生产企业能否按照外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生产销售中药饮片的复函》(皖食药监药化生函〔2017〕230号)中的态度值得借鉴:在肯定以上行为的同时,要求饮片包装“执行标准需注明具体饮片炮制规范名称或标准编号”。但是,对于跨省标生产的品种在本省的流通,笔者认为应当遵从下文论述有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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