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若干监管政策规制问题的探讨(8)

时间:2019-12-02 11:36    来源:未知    点击:

  不具备中药材销售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销售中药材、中药材种植企业外购中药材进行销售或者将外购的原药材包装成中药材销售、农民专业合作社外购中药材进行销售或者将成员之外外购的原药材包装成中药材销售,以及中药材专业市场经营户将购进的原药材包装成中药材销售的,建议参照新药品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加以规制。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从不具备中药材销售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购进中药材的,参照新药品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加以规制。

  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购进原药材用于饮片加工、制剂投料的,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第四条处置。

  药品批发企业将购进的原药材包装成中药材销售的,参照新药品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加以规制。

  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将购进的原药材作为药品直接终端销售或临床配方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论处,依照新药品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处置。但是,依照《中医药法》允许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中药材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药材收购站用于生产中药材的原药材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标准的,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处置;生产、销售的中药材质量不符合药品标准的,依照新药品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处置。但是,对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药品经营企业、中药材专业市场经营户销售的中药材质量不符合药品标准的,依照新药品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处置。

  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将不符合药品标准的中药材用于饮片加工、制剂投料的,依照特别规定第四条处置。

  03产业引导和顶层规划

  除了以上监管政策的规制,从中药材产业健康、长效发展的角度,还需加快推进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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